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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资料:07会计中级经济法习题(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23日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
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
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2.AB。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
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3.ABCD。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
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4.BCD。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A选项属于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不是破产费用,因此错误,BCD项正确。
5.BCD。A项为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故A项错误。
6.ABCD。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
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7.ABD。本题考点为对破产界限的理解。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其要点为:(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
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
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8.BD。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9.ABC。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
管理人的其他情形。D选项属于可以担管理人的情形。
10.AD。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管理
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根据上述规定,没有根据债权人数的比例,确定债权人会议是否召开的法定情形,债权人会议主席
也无权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因此,BC选项错误.
11.BCD。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入所负的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之前,并f1.Y.不属于不得抵销的情形,债权人可
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即以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其对债务人的债权。A选项可以行使抵销权。
12.AD。本题考点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
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
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13.BCD。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
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A项不符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规定,因此
错误。
14.ABCD。该题目的四个选项分别反映在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破产程序终结等几个问题中。
15.ABCD。考生应注意区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所提交的材料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提交破产申请书外,
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6.ABCD。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
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
偿等行为。
17.ACD。本题旨在考查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
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18.ABD。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
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
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c项属于破产费用,而非共益债务,因此错误。
19.ABC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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