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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资料:07会计中级经济法基础题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8日

基础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根据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缴清最后一期出资的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A。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所以A选项正确。
3.A。300×15%=45(万美元)。
4.D。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5.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是从合营企业董事中选任的乱
6.D。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自营业热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将资本全部缴齐。
7.B。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
8.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9.D。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lO.B。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11.C。本题所述为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考点有出资方式、外方出资者所占出资比例、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内容。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其他财产权利。该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法;外方的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已符合外方出资占总出资额25%比例的法律规定;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法律允许其先行回收投资,但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该合作企业合同照此约定合法。可见,该合作企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且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法律规定具有选择性,所以C选项正确。
12.D。本题考点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本题的合营企业注册资产总额为600万美元,所以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缴齐。
13.C。合作企业税前回收投资,是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之一,其法定条件是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的审查批准。所以C选项正确。
14.A。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外方投资者的第一期出资额为:300×15%:45(万元)。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15.D。对于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韭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16.B。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7.A。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当在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
18.A。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自做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19.A。外国投资者以并购股权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二、多项选择题

l.ACD。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2.ABCD。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企业,应按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合营期限:饭店、公寓、写字楼;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雷期限的。
3.ABC。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的下列活动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增加注册资本;转让注册资本;抵押财产;转让财产。
4.BCD。合营企业的章程、协议在企业设立过程中,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但不需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
5.ABD。土地使用权是中方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所以ABD选项正确。
6.BCD。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中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符合的条件有:(1)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7.BC。外资企业将其财产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无须进行变更登记。
8.ABD。C选项为机器设备及物料出资应符合的条件。
9.BC。B项正确表述为: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1次;C项正确表述为:经合营企业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lO.ABCD。本题的考点为合营企业中的一方投资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法律后果,在此有别于中外双方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法律后果。如果属后一种情况,其法律后果为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办理注销登记,予以公告。
11.ABD。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允许其先注册登记,再根据出资额一次或分期缴纳出资,所以A选项所述是正确的。B选项所述,在1997年8月1日,至该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法律
规定,实缴资本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现实收资本120万美元,已占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的15%,所以B选项也正确。C选项所述内容为,中方与外方合营者在1997年11月1日,应缴付的出资均为200万美元。但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根据这一规定,本题显然缺少一个条件,没有说明中外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同,所以出资额相同的说法不正确。D选项正确,符合出资期限的规定,2000年5月1日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已满3年,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齐。
12.BCD。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有关法律规定,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本题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8年3月1日成立,外方出资人甲公司于1998年5月30日,即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了全部购买金额120万元,其行为合法,故不是正确的选项。B、C两个选项所述情形,均为延期支付,但因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所以该情形不合法。D选项所述时间与上述规定时间无任何关系,显然不合法。因此,B、C、D三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3.ABD。其中C选项所述,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是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应具备的条件,所以C选项不正确。
14.AB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章程修改、终止、解散、注册资本增加或转让、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等事项时,必须经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利润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载明于公司章程中,因此也无须董事会讨论通过。
15.BC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都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所以A选项不正确。B、C、D三个选项所述内容,均为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点。
16.BC。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的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所以AD选项错误。
17.AB。C选项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D选项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8.A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19.AC。BD项属资产并购。
20-ABD。C选项的正确表述为: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21.BC。AD选项为资产并购需报送的文件。
22.ABCD。本题旨在考查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的情形。

三、判断题

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要求考生注意区别。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
3.×。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可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4.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化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6.×。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7.×。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用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9.×。合营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如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包括董事、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如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不能是非董事。
10.×。外商投资企业均属中国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化的。
12.×。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13.×。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经过四个程序:(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董事会会议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4)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题没有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14.×。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5.×。本题是关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问题。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16.√。本题旨在考查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登记。
1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18.√。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综合题

1.【答案】
(1)组织形式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视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收益分配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2.【答案】
(1)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申请人之一丙的出资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了法定限额。
(2)第一,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第二,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第三,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3.【答案】
(1)注册资本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本案中投资总额为1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260万元人民币。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规定的,应报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批准。
(2)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①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②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③在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澳方出资至少应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只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对于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收回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⑤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澳方不具备以上所述条件,故不可以撤资。
4.【答案】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甲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分期缴付出资时,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第一期出资额应不低于90万美元(1000×60%×15%)。
(4)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5)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6)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根据规定,服务性行业(包括彩扩、洗像)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
(7)甲公司应当就该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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