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答案及解析】
(1)2005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本案中,AB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故合同未成立。
(2)B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B公司只能就遭受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规定属于合同的后履 行抗辩权。所以,B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只能就发生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 A公司应当对B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本案中AB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A公司委托C公司托运,形成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c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 中的债务人A公司承担。
(3)如果B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 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 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 或者生效。 B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因 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 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4)B公司欠A公司电脑款不能与A公司的债务相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 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 销。本案中,A公司虽然对B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B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B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利益。但是,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 且也未说明双方同意抵销债务,也不符合约定 抵销债务的条件,所以,此两笔债务不能发生 抵销。
(5)银行对到期贷款有权向该借贷合同的债务人C公司要求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A公司的担保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 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