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答案」
(1)债权人丁可以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P240)
(2)①董事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P255)②董事B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P74)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P255)
3.「答案」
(1)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21232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P205)
(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P200)
(3)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P208)
(4)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P210)
(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223)
①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200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清偿银行贷款250万元、乙企业货款500万元。
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5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40万元的共益债务。
③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
④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清偿税款100万元。
⑤普通破产债权:剩余86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P225)
五、综合题
1.「答案」
(1)甲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甲公司在2003年3月知道撤销事由后至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之时已经超过1年。
(P336)
(2)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P359)
(3)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丁分公司未取得丙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丁分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P344)
(4)甲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厂房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公司以厂房向甲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P348)
(5)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P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