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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中级会计经济法模拟试题(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10日
第1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取回。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委员会
D管理人

正确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第2题债权人在2007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红光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了红光企业的破产案件,红光企业的下列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是()。
A红光企业的债务人甲,在2007年9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光公司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甲对红光企业的债务
B红光企业的债权人乙,2006年7月1日在明知红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承担了红光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乙承担的债务与乙对红光企业的债权
C红光企业的债务人丙,2006年12月1日在明知红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取得了对红光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丙取得的债权与丙对红光企业的债务
D红光企业的债务人丁,在2007年10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红光企业的债权,该转让的债权与丁对红光企业的债务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选项A和D由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受让债权的时间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此其取得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红光企业的债权,因此也不得抵销。

第3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在下列各项中,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期限,但可以延长到50年的企业有()。
A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B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C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
D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

正确答案:BD
解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第4题下列属于外资企业应予终止的具体情形的是()。
A经营期限届满
B破产
C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
D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正确答案:ABD
解析: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C项的叙述不完整。

第5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缴纳罚金、罚款。()
对错

正确答案:×
解析: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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