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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4日
32.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试题点评: 这篇卷子的出题人非常喜欢打“七寸”。本题难点其实集中在选项D,如果对于“全部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把握不准的话,很容易就把D也捎上了。可以看出,光背一个“1/4以上”是肯定不行的,经济法今后要全面复习。

  3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 )。

  A.公司董事国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B.公司1/3以上监事辞职

  C.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

  D.公司经理被撤换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大时间的界定。以上四项均是属于重大事件的范围。

  试题点评: 本题难度不大,注意“董事、1/3以上监事和经理发生变动的,属于重大事件”。相关的考点在基础班和习题班的“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34.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 )。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试题点评: 本题有一定的综合性,难度也较大,大家很可能会犹豫在选项C这里,按照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的规定,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选项C的表述应该是正确的,如果基础关系不合法的,那么不符合票据行为成立的实质有效要件,此时票据行为也不合法。相关的考点在基础班和习题班的“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35.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的相关规定。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票据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对于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试题点评: 本题很难,问法较怪。选项A考的是一个概念,但这个概念平时大家看书时可能不太注意,不过出题人还是手稍微软了些,正确答案设置为两个,因此可以采用排除法来判断。

  3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追索权的清偿金额。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试题点评: 本题难度较小,幸亏出题人没和首次追索权的客体混在一起考,否则大家的损失就大了,还无法向出题老师行使追索权。

  3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失效的情形。根据规定,选项BCD均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因此选项A不选。

  试题点评: 本题虽然有难度,但基本的出题思路在网校基础班和习题班“练习中心”的题目中均有所涉及,另外,李老师在考前串讲中也特别强调过,只要注意到的,应该都能选对。

  38.下列关于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表述中,符合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B.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其管理部门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试题点评: 本题有一定的综合性,但难度不大,所涉及的考点李老师在考前串讲中也特别强调过。

  39.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的有( )。

  A.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B.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C.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D.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规定的办公条件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乙级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根据规定,设立乙级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 又是一道咬牙切齿的题目,幸亏没考到什么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什么的。

  40.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有(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D.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执法主体的范围。

  试题点评: 本题所涉及的考点李老师在考前串讲中特别强调过,如果考前认真的把第9章重要地方看了的话,应该不难。

  4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的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有( )。

  A.虚增财政收入

  B.虚减财政支出

  C.克扣转移支付资金

  D.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种类。以上四项均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的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试题点评:闭卷考试的无奈。

  4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选项A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因此,选项B中的扶养合同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C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试题点评:好不容易盼到第一章的题目了,还居然是综合性的客观题,相信做到这时,很多人的心都“凉半截儿”了。本题所涉及的考点李老师在考前串讲中特别强调过。

  4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试题点评: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到了诉讼管辖权,需要简单进行分析才能选出。考场上,此时大家的头应该都很疼了,因此千万不要把长沙看成北京,把上海读成厦门。本题所涉及的考点在网校考前第四套模拟试题中有所涉及。

  44.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 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不大,但对于选项B,有些别扭,需要认真考虑一下,法律规定是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因此单独的一个“监事”是不能提议召开的。本题考点在基础班和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

  45.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即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据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该选;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本题有些难度,其出题思路与06年中级经济法的一道考题相似,考查大家对股票发行这里的全面掌握。本题考点在李玉华老师最后串讲中有重点的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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