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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7日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可以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当然退伙的法律效果。甲死亡属于当然退伙,甲的儿子若作为继承人入伙,属于重新入伙,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收购股份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分立等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以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用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的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4.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管理人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5.人民法院在2007年10月15日时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经管理人检查,A企业在2006年8月20日时曾向A企业无偿转让自己新购置的机器设备。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企业的无偿转让行为。(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的行使。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甲企业的行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1年前,因此人民法院不可以撤销该行为。
6.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承兑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7.票据保证可以作成于票据或粘单上,也可以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的记载。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必须作成于票据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8.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的特点。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如订立合同后其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企业资产评估,可以由其产权持有单位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资产评估的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10.某国家机关采购一批货物,甲供应商与其成交,经过该国家机关同意,甲将该成交项目分包给乙和丙。根据规定,甲的这种分包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采购合同的分包规定。根据规定,经过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1.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12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
(2)约定投资规模为2500万美元。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
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题中,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为24.4%(220÷900×100%)低于25%,是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本合同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36%,这低于2/5,故该项约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该 合同中规定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是违法的。
2.2006年1月1日,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为其加工一批油泵配件,向乙企业支付了5万元定金。甲企业提供主要材料,乙企业提供辅助材料,双方约定2006年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企业支付15万元加工费,2月1日,乙企业得知甲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甲企业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3月2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了相应担保,并且双方协议将合同履行期延长至2006年6月1日,2006年5月1日,甲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该批油泵配件,于是通知乙企业合同解除。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2)乙企业支付定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2)乙企业支付定金的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
(3)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1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源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合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6年2月6日,源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6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该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因此源合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3)该项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转增后的法定公积金为2100-500=1600(万元),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6000×25%=1500(万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1)C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作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A、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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