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P89)
【解释】二者的法律责任相同:其违法主体均包括单位和个人。
(1)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的罚款;
(2)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P89)
【解释】其违法主体仅限于个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90)
【例题1】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刑期最高为( )。(2006年)
A.1年B.3年C.5年D.7年
【答案】B
【例题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单位予以通报,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所处的罚款金额最低为( )元。(2002年)
A.1000B.2000C.3000D.5000
【答案】D
【例题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最低数额为( )元。(2004年)
A.100OB.2000C.3000D.5000
【答案】C
【例题4】某公司的会计人员甲伪造会计账簿,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甲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 )。
A.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处于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予以警告,并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予以警告,并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疑编号100203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例题5】某市财政局对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财务会计检查时,发现该局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情况。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财政局可对技术监督局处以罚款。该罚款的数额范围是( )。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答案】C主观题 简答题
【案例1】(2001年)
2000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张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李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综合题
【案例1】(2000年)
2000年1月,会芳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1999年度亏损20万元。20日,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会芳服装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4)会芳服装厂厂长对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案例1答案】
(1)纳李某临时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王某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3)销毁会计档案的程序不符合规定。首先,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其次,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厂长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2002年)
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1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工作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年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①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②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①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②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对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