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59、 甲、乙、丙于2006年8月拟出资设立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约定的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由甲以评估作价的5万元实物出资、乙以专利权评估作价3万元出资、丙以2万元的现金出资。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2.5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3)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应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与其他股东无关。
(4)公司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均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公司发生亏损,以税前利润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可依次以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在注册资本10%以下时,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是由各股东平均分配。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股东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免除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任期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公司弥补亏损的规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6)股东分取红利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