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试题点评:本题整体难度不大,前四问基本上是白送分的,不存在什么陷阱,第五问稍微有些难度,需要考生理解在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基础上,还要清楚一个特殊的规定,即双方可以自愿放弃仲裁协议的规定,题目中对此也是作了特别提示的,“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说明乙公司也认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在诉讼时根本就没有提到“仲裁协议”的事儿,说明已经放弃了仲裁协议,此时人民法院是应当审理的。这道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在中级经济法《应试指南》p22页多选题10、判断题12、230页简答题4,《经典题解》19页判断题7、8、258页综合题4中均有所体现。另外,李玉华老师在串讲中对本题的第五问涉及的考点也是进行了提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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