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2007年3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一栋住宅楼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07年8月,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未予理睬。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问题:
(1)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2)B银行可否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否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抵押权没有设立。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2)B银行可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根据《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B银行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如果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以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