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56、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和c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D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称“D基金公司”)。上述发起人拟定的设立D基金公司的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1)D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A证券公司以现金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B基金管理公司以自有的办公大楼作价人民币12000万元出资;C信托投资公司以现金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
(2)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7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3)如果由于原核准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致使未能在原募集期限内开始募集,之后再募集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要求:按顺序,分别指出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57、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9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5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10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货款已付;
(3)26日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400元,款项已收讫。
(4)30日研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800公斤,成本为20万元,作为礼品赠送品尝,没有同类售价,已知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10%。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
要求:
(1)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酒厂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3)计算该酒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58、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09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