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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3)

来源:233网校 2011年2月14日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共15分,每小题5分。)

第56题: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本题中,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执行合伙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是符合规定的。
(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本题中,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7题: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已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已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村对自已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 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已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娥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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