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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28日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以及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2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分公司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选项A错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因此选项B错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因此选项C错误。

  4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因此选项C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因此选项D错误。

  6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对首次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法定限制。

  8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的除名。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的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0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合作企业须经批准的事项。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

  11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权利机构是董事会,组织机构中没有监事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12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破产费用。

  13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受理破产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本题中,只有选项D中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

  14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对已经发运的标的物的处理。《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15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6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17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8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的相关规定。付款地是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19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出票行为的法律效力。(1)选项A: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前手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20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记载的金额。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21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22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质权的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注:电子汇票是一种无形汇票,相当于没有实体权利凭证。

  23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提前还贷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4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不破除租赁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5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的界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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