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丁造成损害,因此,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有权向丙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①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于4月10日生效。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②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