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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全真模拟试卷(2)

来源:233网校 2012年3月15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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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爱(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4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1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的体系中属于宏观调控法。(  )


48、甲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王某,某日与本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本企业使用,王某的该项行为是法律绝对禁止的。(  )


4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50、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时,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审批机关。(  )


51、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


52、增值税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


53、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行为,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


54、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


55、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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