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41、2012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计划设立冠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公司”),生产并销售电子产品,四人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出资20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丁以其专利权出资。2012年2月,四人委托甲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2012年3月,公司登记机关向冠群公司签发了营业执照。
冠群公司章程规定:甲为公司总经理,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丙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须经股东会同意。
2013年9月,乙征得丙、丁的同意后,将冠群公司的部分设备出质,为N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甲对该事项不知情。
2013年12月,冠群公司的债权人锐泽公司要求冠群公司偿还6月份所欠的合同款。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冠群公司何时成立?
(2)四人约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冠群公司如果撤销甲的公司总经理职务,是否需要召开股东会?说明理由。
(4)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5)如果冠群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锐泽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甲、乙、丙、丁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