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本月用自产的烟丝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卷烟,成本为100万元,加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5万元,加工完成后收回20箱(每标准箱250条,每条200支),当月未销售。
(3)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
(4)自产卷烟1500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5)销售外购已税烟丝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6)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比例税率为56%。
要求:
(1)计算卷烟厂9月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2)计算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卷烟厂9月生产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
(5)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部分)。
57、某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30.8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179.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3.2万元。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
(1)实际扣除的“三项经费”比税法规定标准超支59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74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5万元、税收滞纳金0.3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2010年6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5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列入2010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4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以及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该企业将机器设备租赁费一次性扣除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58、某企业为工业企业,全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4800万元。
(2)销售成本2686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300万元(其中广告费820万元);管理费用7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财务费用120万元。
(4)销售税金320万元(含增值税240万元)。
(5)营业外收入140万元,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20万元,支付环境污染罚款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3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万元。
要求:计算本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