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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合伙人除名(6.7)

来源:233网校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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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合伙人除名(6.7)

  【习题1: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可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有(  )。

   A.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应该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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