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参考解析:
(1)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合同标的是80000元,定金数额是20000元,超过了20%,不符合规定。
(2)发电厂可以停止支付货款。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发电厂应当先支付30000元货款,但是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此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暂时中止履行。
(3)发电厂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4)发电厂不能要求煤矿返回定金并且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这二者不能并用。
57.参考解析:
(1)可以。《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不合法。根据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3)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58.参考解析:
(1)乙应该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但甲和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综合题参考解析: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P273)
(2)A公司建设的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3)甲银行不能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银行应该先实现抵押权,不足的部分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乙银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享有办公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享有两辆轿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5)乙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乙银行与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先,所以其抵押权可以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
(6)抵押期间,A公司出售抵押轿车应经乙银行同意。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7)乙银行有权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