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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专练: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2)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10日
  • 第2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答案】C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答案】D

  【解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甲公司、乙公司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公司的票据权利。因此,出票人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在银行向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0万元的预付款。

  4.【答案】D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5.【答案】C

  【解析】(1)选项A:套汇是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行为;(2)选项B:非法携汇是指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3)选项C:逃汇是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4)选项D:非法汇汇是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6.【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

  【解析】(1)选项A:转账支票也可以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答案】AB

  【解析】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答案】BC

  【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韩某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龚某的前手韩某不享有票据权利,龚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张某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周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票据。

  4.【答案】BCD

  【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李某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因为票据上没有甲公司的真实签章,所以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甲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邓某和周某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5.【答案】AB

  【解析】(1)选项AB:属于逃汇行为;(2)选项CD:属于套汇行为。

  6.【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2)选项B: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3)选项C: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4)选项D: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故丙公司有权在12月6日前向甲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7.【答案】AB

  【解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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