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掌握的考点虽然多,但是大多都是理解型的。只要理解了,学习、做题都是很轻松的事。而且在学习本文时,只需要重点关注“加粗”的部分,并非全文背诵!
【考点1】要约和要约邀请概念区分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g: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
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考点2】要约的生效时间
①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无论是否看到)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考点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撤回: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 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考点4】合同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代位权
1、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注意】代位权的行使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3、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实战演练】
(单选题)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考点6】撤销权
1、概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注意】债务人的行为若不影响其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①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达不到70%)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高于30%)他人财产
④放弃债权担保
⑤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因处分财产而危害债权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注意】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比】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7】保证人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保证人资格的限制:
①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元效。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考点8】保证责任
1、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对于恶意的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5、保证期间,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①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②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考点9】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考点10】抵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考点11】抵押登记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2、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解释】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战演练】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设立。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类特定财产的是( )。
A、飞机
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C、正在建造的轮船
D、轿车
【考点12】抵押物的孳息(注意时点)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考点13】租赁权的效力
1、出租在先,抵押在后——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在先,出租在后——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但是又分两种情况:
①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考点1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3)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4)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考点15】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1)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考点16】动产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即使已经办理登记,在抵押财产确定前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并已交付。后甲企业不能向乙银行履行到期债务,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权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抵押权已成立且可以对抗知情的丙公司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D、该抵押权已成立但不得对抗丙公司
【考点17】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和抵押的区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合同是合同,质权是质权)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考点18】留置
1、成立要件: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实战演练】
(单选题)李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一辆卡车抵押给陈某。抵押期间,卡车因车祸严重受损,李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后李某无力支付2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经催告,李某在约定的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修理费。此时,李某亦无法偿还欠陈某的到期借款,陈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依法进行拍卖,修理厂拒绝。下列关于该争议如何处理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修理费只能向李某主张
B、陈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其后修理厂应向陈某交付卡车
C、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D、修理厂可将卡车依法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陈某有优先受偿权
【考点19】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2、存在货物承运的情况
(1)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货物交给承运人视为交付,风险随之转移(给买受人)。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③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实战演练】
(多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有( )。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但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
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未前往提货
D、因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标的物提存
【考点20】商品房买卖合同
1、性质
①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一般情况)
②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4、解决权的行权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①在3%以内(≤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超出3%(>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注意】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考点21】借款合同
(一)借期内利息
(二)逾期利息
【考点22】房屋租赁合同
1、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①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②出租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总结】没证、没批、超时使用
【注意】但以上违法因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注意】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
2、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占有>登记备案>合同成立
3、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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