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区分
【考点2】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客观题常考)
【考点3】收入的确认时间(客观题常考)
销售货物收入 | |
情形 | 收入确认时点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
安装费 | ①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②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 | 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 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 | 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
广告宣传费 | ①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②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会员费 | ①对只取得会籍而不享受连续服务的,在取得会费时确认收入 ②一次取得会费而需提供连续服务的,其会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
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
【考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提示】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是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如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购买12个月内分红的,不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考点5】扣除限额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补充】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
【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广宣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公益性捐赠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②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实战演练】
(单选题)某公司2013年度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 000万元,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150万元,为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80万元,为公司高管缴纳商业保险费3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2013年度发生上述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数额为( )万元。
A、260
B、230
C、200
D、150
【考点6】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战演练】
(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支出或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是( )。
A、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
B、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C、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支出
D、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利息支出
(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中,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
A、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B、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C、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D、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考点7】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考点8】技术转让所得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考点9】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2021年新增)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补充】“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白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考点10】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5)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6)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考点11】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补充】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50%+2年)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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