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
四、近因原则
顾名思义: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五、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六、财产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概念
重复保险 | 共同保险 | 超额保险 |
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 | 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 单保险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额保险 |
【注意】重复保险是否成立的判断时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而不是保险合同订立时。
(2)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内容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
方式 | 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均可 |
原因 | 避免因超额保险,违反损失补偿的原理,造成道德风险 |
(3)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
分摊原则 |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各保险人共同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并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
分摊顺序 | 需要事先约定,按投保或签单的先后顺序依次赔偿,赔偿总额仍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害赔偿责任为限,先签单的先独自履行赔偿义务,依序类推,直到赔足被保险人损失为止。 |
互不连带 | 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互不连带,当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中有人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时,由于各保险人所应负担的比例是固定的,所以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完全补偿。 |
保费退还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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