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抗辩
【注意】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 因税收、继承、赠予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把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四、汇票的背书
五、汇票的承兑
六、汇票的保证
七、与票据权利有关的三个时间点
1、提示承兑期限(远期商业汇票独有)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因为无法确定到期日) |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 | 远期商业汇票 | 到期日起10日 |
即期商业汇票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汇票 | ||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2个月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注意】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时效(票据权利丧失,但债权客观存在)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 | 对象 | 时效 |
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起2年 |
银行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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