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 考点 | 重要性 |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的渊源 | ★★(理解) |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 法律行为 | ★★★(掌握) |
代理 | ★★★(掌握) | |
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 仲裁 | ★★★(掌握) |
诉讼 | ★★★(掌握) | |
诉讼时效 | ★★★(掌握) |
本章的考查方式考察以客观题为主,但个别考点的确也可以在主观题中出现,例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表见代理、仲裁协议、诉讼时效等。本篇文章为大家展开讲解三星考点,其余考点可以通过精讲班掌握。
【考点1】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2021年变动点,很有可能考查)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1、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生效要件
【考点2】代理
【考点3】仲裁
【考点4】诉讼时效
注意: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提出一定要及时)
(一)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效的其他请求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纠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3年,可依法中止、中断。
2、长期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②技术进出口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4年+可依法中止、中断。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①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②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⑤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⑥国家赔偿——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⑦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中止事由【总而言之,是一些“客观因素”】: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兜底项,可以忽略)
效果: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均继续计算6个月方届满。(不管原来还剩几个月)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间:诉讼时效进行中
原因:法定事由的发生
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一些主观因素,事项比较多,死记硬背是不现实的,一定跟着精讲班理解原理。
总结出来有三大类(足以应对客观题):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特殊事由】
①连带债权(债务):一人中断,其余人都中断
②代位权:发生中断的效力
③债权(债务)转让: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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