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 考点 | 重要性 |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 ★★(理解) |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 合同订立的方式 | ★★★(掌握) |
合同格式条款 | ★★(理解) | |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掌握) | |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 合同的生效 | ★★★(掌握) |
效力待定合同 | ★★★(掌握) | |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 合同履行的规则 | ★★★(掌握) |
抗辩权的行使 | ★★★(掌握) | |
保全措施 | ★★★(掌握) | |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 ★★★(掌握) |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合同的转让 | ★★★(掌握) |
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 ★★★(掌握) |
第八节违约责任 |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 ★★★(掌握) |
第九节主要合同 | 买卖合同 | ★★★★(运用) |
赠与合同 | ★★★(掌握) | |
借款合同 | ★★★(掌握) | |
租赁合同 | ★★★(掌握) | |
融资租赁合同 | ★★(理解) | |
承揽合同 | ★★(理解) | |
建设工程合同 | ★★(理解) |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本章的重点内容非常多,通常是结合具体合同来考查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效力。要做总结真题,总结出常考的出题点,背下法条,本章的主观题是非常好拿分的。
【考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情形 | 合同成立时间 |
一般情况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
实际履行原则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 |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情形 | 合同成立的地点 |
原则上 | 承诺生效的地点 |
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 |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最后地点)。 |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 | 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 |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
【考点2】合同的生效
生效时间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 指定特定系统 |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 |
未指定特定系统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
要约的撤回 |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
要约的撤销 | 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 | ||
不能撤销的: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or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
要约的失效 |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
【考点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记忆点】约定—协议补充—有关条款或习惯。
2、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情形 | 处理流程 |
质量要求不明确 |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 | 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 |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 (1)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考点4】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类型 | 权利人 | 事由及权利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方 |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后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一方 |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二)不安抗辩权
主张权利人 | 先履行一方 |
主张情形 (有证据) |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
③丧失商业信誉。 | |
主张权利 |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考点5】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保证
(二)抵押
(三)动产质押
概念 | 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给债权人占有 |
质押合同 | 书面形式 |
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
担保范围 | 约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
质物的孳息 |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擅自处分质物 | 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质物毁损、灭失 |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四)留置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2、留置权的实现
①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擎息。擎息应当先充抵收取擎息的费用。
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③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④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⑤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五)定金
违约定金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定金的生效 |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定金罚则 | (1)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 |
(3)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考点6】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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