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 考点 | 重要性 |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 | —— | —— |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理解) |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掌握) |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掌握) | |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一般规定 | ★(了解) |
收入总额 | ★★★(掌握) | |
不征税收入 | ★(了解) | |
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 ★★★(掌握) | |
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 ★★★(掌握) | |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 ★★(理解) | |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了解) | |
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税计税时的抵免 | ★★(理解) |
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免税优惠 | ★★(理解) |
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 ★(了解) | |
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 ★★(理解) | |
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 源泉扣税适用非居民企业 | ★★(理解) |
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 一般反避税条款 | ★(了解) |
第八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了解) |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 ★(了解) |
本章也属于特别重要的章节,但是难度不算高,因为每年考试的套路都是一样的,掌握一些常考点然后加以练习,本章内容是很好得分的。这篇文章为大家讲解三星考点,其余考点看精讲班迅速掌握。
【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所得类型 | 来源地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卖方)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被投资方)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被投资方) |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负担方) |
【考点2】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法定税率
企业类型及情形 | 适用税率 |
居民企业 | 25% |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 |
(二)优惠税率
企业类型及情形 | 适用税率 |
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20% |
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③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型产业企业(2021.1.1—2030.12.31)。 ④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减按15%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减按10% |
【考点3】收入总额
(一)收入的确认时间
销售货物收入 | |
情形 | 收入确认时点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
安装费 | ①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②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 | 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 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 | 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
广告宣传费 | ①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②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会员费 | ①对只取得会籍而不享受连续服务的,在取得会费时确认收入 ②一次取得会费而需提供连续服务的,其会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
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提示】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是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如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购买12个月内分红的,不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考点4】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补充】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
【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广宣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公益性捐赠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②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6、禁止扣除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⑤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⑥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考点5】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情形 | 计税基础 |
外购的固定资产 | 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
自行建造 |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
融资租入 | 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改建的 | 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捐、投、非、重组 |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
3、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提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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