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会先把钱先存在“付款人”这边or委托给“付款人”【是一个“工具人”】——收款人找“付款人”要钱。
【小理解】银行信用高,商业汇票的信用程度低,所以需要多加一层保障——承兑。
2、非基本当事人——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
种类 | 理解 |
承兑人 | ①只可能存在于商业汇票 ②承——承诺、同意;兑——兑现、付款 |
(被)背书人 | ①背书人就是转让票据的人,被背书人就是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②为什么叫背书?因为需要在票据的背面写上收款人、持有人等等 |
保证人 |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 |
二、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两个字:要钱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二)背书
1、背书的连续【即前后手衔接,1给2,、2给3......】【证明票据权利】——针对转让背书
2、第一背书人=收款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人
3、不得进行的背书:
(三)承兑
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程序:
(1)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决定承兑or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
③承兑的格式: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注意】相对记载: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承兑生效的时间: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注意】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四)保证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保证”文句;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③保证人签章。
2、不得成为保证人的:
①国家机关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③社会团体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附条件的总结】
出票附条件 | 出票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出票无效。 |
承兑附条件 |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背书附条件 |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保证附条件 |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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