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这一章内容比较多,一共有9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模块:
合同的出生:合同订立、合同效力
合同的生活:合同履行、担保、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死亡:合同的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第9节合同法分则:多种有名合同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具备条件
①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②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明确、具体)
③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但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无论是否看到)
若采用数据电文的: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
4、要约效力
(1)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or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发生时间 | 相应通知的到达 | |
撤回 |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 |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 |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 (1)对话方式:为受要约人知道; (2)非对话方式: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注意】不得撤销的要约: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or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补充】实质性变更相当于一个新要约。
二、承诺
三、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 | 时间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主观:因故意或过失(重大过失) 结果:致使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 性质: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情形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
发生阶段 | 订立合同中(成立前) | 履行合同中(生效后) |
适用情形 |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 生效合同 |
损害的利益 | 信赖利益 | 可期待利益 |
四、合同担保概述
种类 | 物保:抵押、质押、留置 |
人保:保证 | |
钱保:定金 | |
担保合同性质 | 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无效,担保合同有效/无效 |
担保范围:主债权+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 |
担保合同无效 | ①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
【注意区分】定金
(一)生效规则
规则 | 具体内容 |
要式性 | 书面形式: ①单独订立的书面的定金合同; ②当事人之间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传真等; ③主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 |
实践性 | 实践合同: ①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or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③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限额性 |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二)效力
①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还一罚一)。
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③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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