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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经济法考核要点:汇票的保证、付款、追索

作者:233网校-搬砖工的逆袭 2022-08-17 08:19:33
导读:票据法一直是经济法考试中考核的重点,而汇票的保证、付款和追索更是主观题中的常考点。对于这一部分的知识点需要全面掌握。
一、汇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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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2、保证的当事人

(1)保证人

①不得成为保证人:

A.国家机关;

B.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

【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如果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能力也可以成为保证人

②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

(2)被保证人: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

3、保证的格式

(1)绝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A.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B.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总结】对于未记载相关票据行为日期的推定: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到期日前

 ②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

 ③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

(3)记载的位置:

①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②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4、保证的效力

(1)附条件的保证:所附条件无效,保证依然有效

(2)保证人的责任:

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3)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总结】关于“附条件”

保证

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

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

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出票

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

二、汇票的付款

情形

具体内容

1、提示付款

2、可不为提示付款的情形

(1)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2)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4)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3、支付票款

(1)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证件

(3)付款人若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后果自负

4、拒绝付款

(1)背书不连续等事由可以抗辩

(2)只能以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不履约事由抗辩

5、付款效力

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三、汇票的追索权

1、概念

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发生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or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形式要件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①拒绝证书

②退票理由书

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

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书等。

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

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3、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自收到相关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事由

① 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② 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书面通知

【注意】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

①连带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注意】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在其作为被追索人而承担票据责任时,票据义务不限于票据金额,还包括利息和费用。

②追索方式:

A.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B.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C.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3)请求偿还金额:

①持票人的追索:票据金额+利息+费用(拒绝证明、通知书)

②被追索人的再追索:

清偿金额+利息(清偿日到再清偿日)+费用(通知书)

(4)效力:

①如果被追索人是票据上的最终债务人,包括承兑人,或者未经承兑之汇票的出票人,则票据上的全部债权债务消灭

②如果被追索人是其他票据债务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四、实战演练

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2、(判断题)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A银行,乙公司取得该票据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B银行作为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丁公司按期提示承兑遭到A银行拒绝。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被保证人视为(   )。

A.甲公司

B.A银行

C.乙公司

D.丙公司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保证。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票据被拒绝承兑,所以出票人甲公司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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