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1、一般规定:动产→交付时所有权转移;不动产→登记时所有权转移。
2、一物多卖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1、构成要件:
①出卖人为同一个人;
②出卖人就同一动产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
③出卖人在订立每一买卖合同时,对该物均享有处分权。
2、处理规则: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所有权归属按以下情形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所有权归属按以下情形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④交付优先于登记: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3、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出卖人的取回权
(1)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2)取回权的限制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教材无此条,但司法解释包括)
②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3)取回后
①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②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不同情形 | 风险的承担 |
1、一般原则 |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因为买受人原因而不能交付的,从违约之日起,买受人自己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2、出卖人办理托运 | 出卖人负责办理 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出卖人代办托运 |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 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4、送到指定地点 |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5、在途货物 | 出卖人出卖交由第一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注意】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 ,出卖人承担相应的风险 | |
6、单证、违约责任和风险的独立 | (1)出卖人按照约定 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
7、种类物 |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可以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 |
8、拒绝接受or解除合同 |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
1、检验期间
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注意】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注意】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2、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合同具有相对性)
1、主物和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标的物
(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7日订立买卖1000台彩电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乙于2月4日交付了1000台彩电,甲于3月5日支付了100万元,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下列关于彩电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A.2月4日1 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B.3月5日1 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C.3月5日5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D.5月6日1 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2、(多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有( )。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但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
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未前往提货
D.因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标的物提存
3、(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
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
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
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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