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以您最好电话或者当面和对方确认一下,重新确认好合同后,再进行相应的货物生产更有保障哦。
【知识链接】合同解除的情形: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附解除条件或期限)
2、法定解除
《民法典》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按您的描述,您已经是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人了,对方没有权利将这批货物进行转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您可以要求对方退钱,并支付违约金的哦。
【解释】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 如所有权),称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注:债权行为则因其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由此决定,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当出卖人无法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主张违约救济。
答:这种情况首先要看您有没有和卖方约定,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您自己要承担这些亏损。但是,您首先可以向货运公司的进行追责,他会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主要的亏损还是得您自己担着,而且您不能再去找卖家的责任了,因为对方在办理托运的时候,已经将权利义务进行了转移了。
另外,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相关违约责任】
1、违约处理(不利于违约方原则):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方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意】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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