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条解释】非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注意】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1、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滥用代理权的责任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无权代理的类型(3种)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表见代理的情形有:(有理由相信)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善意)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 | 具体情形 |
委托代理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解释】被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并非绝对导致委托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 |
法定代理 |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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