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重点汇总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途径:仲裁,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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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原则
(1)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1、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
2、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的情形: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3)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属性)
(4)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之间)
【重点常考】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制)或3名仲裁员(合议庭)组成。
【温馨提示】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注意】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多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仲裁协议的有(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B、因一方违约而被相对人依法解除的买卖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C、当事人就继承纠纷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
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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