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平等主体)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纠纷。本篇重点汇总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途径:行政诉讼。建议点击侧边按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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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法院不受理下列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温馨提示】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如国务院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管辖法院 | 具体规定(一审) |
基层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1)对国务院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 |
高级人民法院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2)地域管辖
【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案件 | 管辖法院 |
未经复议的行政案件 |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 | ①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
②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 ①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
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
2.起诉期限与受理——重要时间考点!
(1)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先议后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直接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审理与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特例】可以调解的情形:
①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②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上诉期限(2个不服)——重要时间考点!
①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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