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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有上限无下限)出资设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主体。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方式——重点辨析
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土地所有权、非法财产(如毒品)、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
①非货币财产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来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③交付+变更登记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 |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④“赃款”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但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1)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必备事项(绝对必要事项)和任意事项。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1、发起设立
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2、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2、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募集设立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3、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创立大会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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