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票和债券都是有价证券,股票反应其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而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虽然他们都可以为公司筹集到资金,但是,它们同样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文将简单介绍它们的特点和区别。
按照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进行分类:
1、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事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2、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
(一)优先股的发行
1、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可以是固定股利率,也可以是浮动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3)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4)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2、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享受表决权(与优先股股东切身利益有关):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三)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解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 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4、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特点对比
特征 | 公司股票 | 公司债券 |
持有人身份 | 股东 | 债权人 |
获得利息/股利 | 股东必须在公司盈利时才能获得股利分配 | 按约定获得利息 |
本金偿还 | 仅在公司解散时可以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 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 |
清偿顺序 | 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可以请求分配 | 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 |
利率 | 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有关,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 固定不变,风险较小 |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2、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 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 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 公司净资产额;(9)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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