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哪些物权。小编今天给大家总结了动产物权变动的考点,临近考试了,来一起背诵吧!建议收藏!建议收藏!建议收藏!
考查方式:客观题
通常会考:
①物权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②物权变动的原因
③物权法定原则
④公示原则
⑤公信原则
1、物权取得
取得形式 | 概念 | 举例 |
原始取得 | 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 先占、添附、善意取得 |
继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 买卖、赠与 |
2、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1)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
(2)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添附、法定继承、无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没收、罚款等。
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的,该行为无效;
(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4、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生效。
(1)动产物权变动中,是指“交付”,即动产占有的转移;变动之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则为“占有”。
(2)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是指“登记”,即在法定登记机构登记变动事项。
【注意】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5、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以登记、交付为公示方法,即使其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应对其信赖予以保护。(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查方式:客观题
通常会考: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所有权、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继承或受遗赠、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 | 所有权 (原则)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抵押权 | 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 |
合同生效设立,登记仅对抗 | 土地承包 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权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类型 | 具体 |
事实行为 |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继承或受遗赠 | 继承开始时。 |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 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
【注意】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考查方式:客观题or主观题
通常会考:
①动产物权变动——交付
②动产的特殊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1、动产物权变动——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的特殊的交付方式
具体情况 | 何时取得物权? | ||
交付替代 | 简易交付 |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 例如:买方先租后买。 |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 |
指示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卖方先租后卖于第三人。 | 受让人取得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时物权生效 | |
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例如:卖方先卖后借。 | 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物权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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