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答题
1.大文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符合税法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坏账准备金允许扣除,但纳税人的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等,不得扣除。
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不合法。依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广播。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而无暂停使用的处罚。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综合题
1.(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2.(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而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法定解除则有法定情形,当事人的情况也符合。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的损失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5)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