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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解析(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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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2011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5000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题目中,行纪人(乙公司)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当事人对于差价款没有约定,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4000元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于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则由行纪人(乙公司)自己承担。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则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即机器存在瑕疵),由行纪人(乙公司)向委托人(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010年)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3.(2009年)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出售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丙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
维修费用4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不可以。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租赁楼房出售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因此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丙公司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的费用4000元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乙公司可以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
4.(2009年)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
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题中,乙公司7月10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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