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2011年)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入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2011年)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抵免限额范围内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之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境外应税所得抵免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2010年)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综合题
(2011年)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11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送货运费收入58.5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答案】
(1)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自行车厂将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本题中,应调减所得额为25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本题中,应调增所得额=(71-1000×6.1%)=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不得扣除。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题中,应调增所得额=(750+186-6000×15%)=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不符合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本题中企业营业收入为5950+58.5/(1+17%)=6000(万元),6000×590=3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55万,55×60%=33(万元),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不符合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本题中职工工资总额560(万元),可以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为560×5%=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28=34(万元)。
⑥捐赠支出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未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本题中,会计利润为600万元,其12%为72万元,而实际捐赠额为85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72=13(万元)。
⑦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及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均有误。
(2)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34(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13(万元);
⑦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6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25+10+36+25+34+13+6=699(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99×25%=174.75(万元)
当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74.75-150=24.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