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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经济法真题答案-简答题(9月4日)
第1题:
2020年8月2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4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90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1 000万元货款。2021年10日8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200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2020年9月1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年10月的公允价值仅为50万元; 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年10月2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15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子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1)不予支持。依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钱某用商铺不动产出资,单位履行权属变更手续,法院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所以法院应认定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2)不予支持。依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本题中,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所以钱某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应予支持。依据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乙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所以应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2题:
慈善家李某于2020年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商称“甲公司”)。甲公司2022年度签订了三份赠与合同。
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养老院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电热毯赠与乙养老院并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乙养老院在使用该批电热毯时发生火灾,导致乙养老院部分财产被烧毁,经鉴定火灾是由电热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6月10日。甲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已经使用一年的叉车赠与丙建筑公司,6月20日交付。6月19日、甲公司因一项工程建设仍需要使用该叉车两个月,遂通知丙建筑公司先撤销赠与。未来再考虑叉车赠与事宜。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盖章,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
7月10日,甲公司与丁民办学校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赠与丁民办学校10万元,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7月11日,甲公司向丁民力学校支付10万元。8月10日,甲公司调查学校已经将该笔资全用于发放所拖欠的教师工资,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丁民办学校认为其对赠与资金有权调剂使用,拒绝归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结果却因电热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火灾,导致受赠人养老院遭受损失,所以养老院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除非法定不允许撤销的除外。任意撤销权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无须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本题中,不存在法定不允许撤销的情形,且赠与财产叉车还未交付转移,所以赠与人甲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3)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在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后,受赠人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法定撤销的情形之一。本题中,双方之前约定的赠与款项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就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民办学校违反该约定义务,赠与人甲公司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该赠与。
第3题:
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 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1)应当承担。依据规定,票据中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票据的保证仍然有效。本题中,戊公司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就应该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2)不需承担。依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背书人丁注明了“不得转让”,庚公司是丁的后手的被背书人,所以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应当承担。依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体现。本题中,丁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