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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经济法真题答案-简答题(9月5日)

来源:233网校 2022-09-30 07: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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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经济法真题答案-简答题(9月5日)

1。赵某的5岁女儿李某,智力低于常人,为了保证李某以后的生活,赵某为其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李某如果能活到60岁,则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死亡赵某可以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赵某缴纳了保险金。后经检查,李某患有自闭症。在李某7岁时,趁赵某出去买菜的时候自杀。赵某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赵某诉至人民法院,庭审时,保险公司抗辩: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死亡保险,因此该合同无效;

(2) 李某自杀时合同成立尚不足两年,保险公司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被保险人李某是否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简要说明理由。

(2)保险公司抗辩(1)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保险公司抗辩(2)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

【233网校参考答案】

(1)李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本题中,赵某是投保人,其女儿李某是被保险人,所以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不成立。依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本题中,赵某为其五岁女儿投保人寿限,不在法律规定限制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3)不成立。依据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本题中,李某自杀时是不足8岁,才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在自杀条款的限制范围内,保险公司抗辩不成立。

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赵某共同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持股25%。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末对股东权转让事项作特别约定,后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欲转让其所持全部股权,经协商,丁愿意以3000万元购买乙的全部股权。乙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了股权转让通知,甲和丙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中甲主张以1500万元购买乙50%的股权, 丙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乙的股权,乙未做进一步表示。

6月20号。乙的资金问题得到解决。遂放弃股权转让,并将此事通知了其他股东。

6月21日,丙主张行使对乙的股权的优先购买,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戊以4000万元购买了乙的股权,乙与戊签订了股权转让合间,并办理了股权变更记,但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丙公可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损害,主张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1500万元购买乙50%的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决定放弃转让后,丙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3) 乙公司以40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丙公司的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233网校参考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要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本题中,甲只购买部分股权,与丁提出的条件不同等,所以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2)不能得到支持。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会对股权转让均无规定,所以乙放弃转让股权后,丙还继续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被法院支持。

(3)能够得到支持。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申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转让股权的股东乙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已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丙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其股权。

3。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0%,合同签订的第三天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扣除利息后的借款,如甲公司逾期还款,逾期利率为15%,同时还应按月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折算的违约金率为2.67%。丙公司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之后乙公司扣除利息后实际提供给甲公司90万元。

借款到期时,甲公司无力清偿,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甲公司偿还100万元借款本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甲公司尚有房子、车子尚未强制执行。

已知: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保证人是否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100万,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33网校参考答案】

(1)有权拒绝。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双方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所以是丙提供的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2)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乙公司扣除利息后实际提供给甲公司90万元,所以以90万作为实际借款数额,而非当初约定的100万。

(3)不能得到支持。依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本题中,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则远超15.4%(4×3.85%),所以不得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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