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3题,共18分)
1、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做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驶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1)法院不予支持。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做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因此周某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钱某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2)钱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除章程有约定外,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题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有权。依据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所以符合以上情形,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2021年8月17日,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双方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赵某所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若赵某在2022年8月16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
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
2022年8月15日,赵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套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次日,赵某向钱某偿还15万元。
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房屋归钱某所有,以抵偿剩余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约定,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8月31日,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1) 8月19日抵押权设立。依据规定,不动产设立抵押的,自登记起抵押权设立。本题中,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从8月19日抵押权设立。
(2) 该约定无效。依据规定,流押条款无效,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本题中,该条款无效。
(3) 不予支持。依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赵某、钱某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所以不得主张转让不发生无效效力,除非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
3、2021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0日。乙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因工作失误而丢失该张汇票。张某因担心受到处分,并未将该情况报告乙公司。
2021年1月15日,赵某捡到该汇票,伪造乙公司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赵某欠丙公司的贷款。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赵某拟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为保证人,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1年2月10日,丙公司为支付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2021年4月1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随后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发现汇票上的金额被变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变造后的金额180000元,且无法辨别丙公司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 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 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该是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本题中,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2) 不符合。 依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本题中,虽然乙公司签章被伪造,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的签章,所以甲仍然要承担票据责任,不得为此为由拒绝付款。
(3) 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丙无法辨别其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则视同在变造前签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 所以丙公司按此金额承担票据责任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