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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9月4日)

来源:233网校 2022-10-06 00:42:01

五、综合题 (每题12分,共1题,共12分)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约定分12期付款,每期支付10万,总价款为120万。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将M汽车抵押给了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乙公司不得转让抵押物,且办理了抵押物禁止转让登记。乙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的10万元价款后,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设备。为支付第二期10万元价款,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给甲公司予以支付。之后,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公司依然将票据背书转给了戊公司。

乙公司三、四期款项均正常支付,但第五期和第六期共计20万未支付,经甲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实现对M汽车的抵押权。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抵押期间乙公司已将M汽车卖给了庚公司,庚公司在购买时未对M车辆的登记事项作出确认,且购买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乙公司经营恶化,持股12%的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解散公司的决议。60%表决权的股东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10%表决权的股东投了反对票,30%表决权的股东弃权。股东会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戊能否向甲追索?

(2)戊能否向乙追索?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一次性付清所有的货款,或者解除合同?

(4)若甲主张乙公司和庚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否能得到支持?

(5)甲主张M小汽车仍归乙公司所有。能否得到支持?

(6)解散决议是否能够通过?

【233网校参考答案】

(1)戊不能向甲追索,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在背书转让时记载了“不得转让”,所以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得向其追索。

(2)戊能够向乙追索。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题中,乙是出票人,所以要向戊承担票据责任。

(3)甲公司无权要求乙一次性付清所有的货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未支付的只有1/6,尚未达到1/5。

(4)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债权和物权相区分原则,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公司和庚公司的买卖合同不因抵押人违法约定转让而无效,因为合同效力涉及的是债权问题,而非物权。

(5)能够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对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进行了登记,就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小汽车仍归抵押人乙公司所有。

(6)不能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公司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的仅60%,不足2/3以上表决权,所以该决议不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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