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延期考试时间为12月3日-4日,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分两个批次进行,中级会计机考在考场中遇到相同考题的可能性极低,但是中级会计考试遵循着“重者恒重”的原则,相同的真题考点也有可能极大概率会在考场遇到哦,考前争分夺秒,一起考点速记!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事先必须有仲裁协议)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公平合理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
2、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
(1)劳动争议的仲裁。
【解释】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解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属性)
(4)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之间)
三、仲裁机构(2022年新增)
1.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注意】仲裁不实行级别管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022年新增)
2、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制)或3名仲裁员(合议庭)组成。
【注意】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注意】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六、仲裁裁决
1、开庭形式(开庭不公开)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裁决的作出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仲裁裁决与撤销
1.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注意】仲裁裁决的上述法定撤销情形包括: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彻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注意】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2022年新增)
(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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