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分3个批次进行。中级会计机考在考场中遇到相同考题的可能性极低,但是每年的考点都是“万变不离其宗”,相同的真题考点也有可能极大概率会在考场遇到哦,学霸君特整理了本场真题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考点:留置权(★★★)
1、留置权性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法定担保物权)
【链接】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
(2)债权已到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解释】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链接】
①质权、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孳息。
②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留置权实现
①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①同一动产上己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总结】留置权>超级优先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登记、交付先后)>未登记的抵押权
【总结】担保物权
抵押 | 质押 | 留置 | |
担保物 | 动产+不动产 | 动产+权利 | 动产 |
设立 | 动产(合同 不动产(登记)) | 动产(交付) 权利(交付或登记) | 动产(合法占有) |
性质 | 约定 | 约定 | 法定 |
孳息 | 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 | 有权收取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有权收取孳息 |
【考点归属班级】孙林版教材精讲班第48讲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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