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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出卖人的取回权

来源:233网校 2023-09-13 10:20:06

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分3个批次进行。中级会计机考在考场中遇到相同考题的可能性极低,但是每年的考点都是“万变不离其宗”,相同的真题考点也有可能极大概率会在考场遇到哦,学霸君特整理了本场真题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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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考点:出卖人的取回权

(1)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2)取回权的限制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②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3)取回后

①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②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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