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这也是资产的确认条件)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注意:不同来源的存货,计量也是有所不同。故应区分存货的来源。
(一)外购的存货
☆ 买价+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买价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税金指除增值税以外的税。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
其他相关费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费用。
注意以下几点:
1.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一般要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2)如果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发生时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按已销商品和结存商品的比例进行分配。
2.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税金:
(1)消费税、资源税直接计入存货的成本;
(2)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所发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小规模纳税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税和一般纳税人所发生的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运输费*(1-7%)计入存货成本,7%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行抵扣。
(3)存货过程中发生的毁损或短缺,如果是正常的、合理的毁损,应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是非正常的损耗,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耗,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后,有赔偿的计入其他应收款,确实属于意外灾害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相关成本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要注意消费税的问题,要区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以后是直接销售,还是继续加工,分别进行处理。在消费税那里还会涉及到,前后联系,缺一不可。
(1)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2)如果收回的存货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以后可以抵扣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金额。
2.自行生产的存货:料+工+费
其他如投资者投入的存货,通过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在其他章节中讲解。
※ 对于存货的初始价值入账问题,主要的是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特别是其中有变化的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初始计量、税金以及毁损的问题。